一、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为5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600元。
二、引进的海外留学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常办发[2006]9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安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8万元和10万元;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可享受以上由政府提供的资助外,还可享受引进单位提供的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匹配资助(对引进两院院士和单位委托的在职博士研究生除外)。
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本市工作的,2年内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资助。
五、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在市重点企业管理岗位担任高级顾问的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4万元(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的,为6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六、对有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七、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八、对两院院士,视具体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100-300万元;发给一次性安家费35万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经费8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5000元;提供参加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活动的差旅费。
九、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补助为主,政府定额资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十、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为省、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